恩市办发〔2008〕7号
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
恩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
关于印发《恩施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及
奖惩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各乡、镇、街道办事处党委,各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,市人武部党委,市委各部委,市级国家机关各办局、各人民团体,开发区各办局:
经市委、市政府、恩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,现将《恩施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及奖惩办法(试行)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中共恩施市委办公室
恩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恩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
2008年3月14日
恩施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及奖惩办法(试行)
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机制,提高招商引资工作质量,充分调动全市各级各部门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,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奖励对象
㈠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市级领导
㈡具有工作目标的招商小分队
㈢具有单项招商工作目标的单位
㈣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市内各部门(单位)及其人员
第二条 考核奖惩
㈠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市级领导
1、完成2008年新引进市外资金并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亿元人民币(其中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1个、5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3个)工作目标,人均奖励3万元人民币。
2、超额完成年度招商引资工作目标的,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超任务部分,每超过5000万元奖励2000元人民币。
㈡招商小分队和具有单项招商工作目标的单位
1、对完成年度招商引资工作目标的小分队和单位分别奖励3万元人民币。
2、超额完成年度招商引资工作目标的,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超任务部分,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‰奖励。
㈢市内各部门(单位)及其人员
1、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人民币(含1000万元)以上的单个项目,按该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‰奖励,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(含5000万元)以上的,另一次性追加奖励5万元人民币。
2、新引进到位资金100万美元以上的直接利用外资单个项目,除按该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(折合人民币)的5‰奖励外,另一次性追加奖励5万元人民币。
㈣招商引资实绩突出的招商小分队和各部门(单位),可评为优秀和列为市表彰奖励对象。
㈤招商引资实绩突出、综合考评优秀的个人,可列入评先表模和提拔重用对象。
㈥对未完成工作目标的市级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,扣除其本人当年政府目标责任奖。
㈦对未完成工作目标的招商小分队责任人单位、有单项招商工作目标的单位,不得评为市先进和列为表彰奖励对象。招商小分队责任人和成员、有单项招商工作目标的单位主要领导,年度考核时不得评为优秀等次,不得提拔重用,并扣除其本人当年政府目标责任奖。
㈧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定期通报各部门(单位)招商引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。
第三条 认定标准
㈠引进项目须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。
㈡引进项目必须是由市外(或境外)投资者在本年度内投资、在我市完成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,在我市辖区内落户且已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外来投资项目。
㈢引进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指用于购买土地、机器、设备、修建厂房等的投资额,投入的流动资金不在认定范围。
第四条 兑现程序
㈠引进项目一旦完成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达三个月以上,且符合奖励条件的,奖励对象可以向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兑现奖励申请。
㈡组建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、市财政局、市监察局、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招商引资奖励认定工